文稿解读:《聊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字号: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要求,对乱检查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聊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5〕3号)等上级文件制定本文件。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多头检查、随意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6个方面21条,充分贯彻了国办54号文10条系统性指导意见,参照省政府《实施意见》保留并细化、整合16条,新增3条(公布涉企检查主体清单、持续开展品牌化培训体系建设、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创新2条(深化“综合查一次”场景应用、探索建立“非现场跨部门监管”机制),方案更注重执行刚性、企业权益保护和服务导向,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表单化+品牌化+服务化”规范执法检查体系。
(一)实施清单管理、统一检查标准。主要包括3张清单:一是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二是梳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三是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实行“一表通查”。
(二)规范计划备案、杜绝随意检查。主要包括3条措施:一是规范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3月底前完成备案(我市已完成),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二是规范专项检查计划批准,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三是强化各类检查计划统筹,压减合并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数量、频次,杜绝重复检查。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主要包括4条措施:一是全面推广应用“鲁执法”平台,3月底前执法机关全员安装全域使用(我市已完成)。二是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未扫码或未打卡入企的,企业有权拒绝。三是健全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实现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四是严格规范检查结果处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四)加快检查方式改革、源头压减检查频次。主要包括5条措施:一是深化“综合查一次”场景应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二是建立“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三是完善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四是探索建立“非现场跨部门监管”机制。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五是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
(五)推广“监督+服务”、巩固提升改革成果。主要包括4条措施:一是拓展企业“一业一册”全周期行政指导清单,持续推行“监督+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二是持续开展品牌化培训体系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四是抓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选树正面典型,定期通报反面案例。
(六)构建联合监督体系、提升联动监督效能。主要包括3条措施。一是完善监督多渠道协作机制,提升联动监督效能,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二是加强对督导调查的统筹协调,全口径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压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建立负面通报制度。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关键词
1.什么是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2.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
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和委托书可一并公示在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页面。
3.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意见》提到的“法定依据”针对的是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4. 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司法局
联系人:王君
咨询电话:0635-2990173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