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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原《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聊司发[2021]2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后,有效规范和加强了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但原文件依据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鲁司[2021]2号)已至有效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原《经费管理办法》内容已不再适用我市当前情况。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衔接,规范经费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效,我市修订出台新版管理办法,确保政策合法合规、贴合工作实际。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办案成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和服务类型等特点。完善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既是落实上位法规定的法定要求,也是适应聊城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主要目的
《办法》修订核心是“统一法律依据、规范人员范围、简化表述、优化补贴结构”,围绕法律援助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保障、优质激励”的目标,对经费预算、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发放管理、质量考核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旨在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的经费管理,激发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内生动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助力法治聊城、平安聊城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与《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保持一致,将原文表述中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调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统一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解决原文件人员界定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与市委、市政府官方表述一致,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统一简化为市属开发区,减少办案区域认定争议,补贴核算更快捷。案件名称对标《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保留民事、刑事、非诉等核心补贴标准,删除认罪认罚案件单独补贴,明确重大疑难、异地办理等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兼顾公平与激励,避免增加财政负担。依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等事项不得领补贴,承办案件仅可领取直接费用,严格依法界定补贴范围,提高相关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提升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将原分段调整为80分以上可适当增加补贴,最高不超过20%,简化评估分值档次,赋予补贴发放灵活调整空间,兼顾激励保障与财政承受能力,切实保障了优质案件的激励政策。
五、修订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差异
文件修订的法律依据新增《法律援助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统一补贴发放对象的人员范围。
新文件删繁就简,统一区域表述,与市委、市政府表述保持一致,消除区域认定歧义。
新文件依据《山东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鲁司发[2018]31号)第十九条规定,删除原文件中单列的“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将该类型案件列入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范围,优化补贴结构。
新文件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与旧政策平稳衔接。
六、关键词解释
直接费用: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
市属开发区: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统一简称。
七、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崔子怡
联系电话:1506648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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