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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常书彦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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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6:16:37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常书彦解读《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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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1.问: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常书彦: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很难在短期内修改完成。制定《决定(草案)》,是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精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平稳有序调整聊城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2.问: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涉及哪些规章规定需要调整?

常书彦:一是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改革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承担做出了规定。二是对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确定了依据原则。三是对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职责承担做出了规定。四是对实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政策性文件的,职责承接做出了规定。

3.问:文件起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常书彦:一是在明确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明确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是明确实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送请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四是明确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实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政策性文件。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问:《决定》在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常书彦: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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