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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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列 44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 、法定行政机关(38个)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能源局)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聊城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司法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聊城市林业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聊城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聊城市文物局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聊城市中医药管理局)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聊城市审计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统计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档案局
聊城市国家保密局
聊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聊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聊城市口岸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城市邮政管理局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6个)
聊城市气象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聊城河务局
聊城市烟草专卖局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聊城河务局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聊城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三、 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省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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