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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职责及权限
执法职责:办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行政许可
执法权限:市级初审、省级审核
二、设定依据
【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三、办理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一)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根据《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曾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时无需提供实习考核材料。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书面承诺。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其他
1.根据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规定:
(1)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2)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委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可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4)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人员,应认定其丧失了“品行良好”的执业条件,不予执业。
2.申请兼职律师改为书面承诺的事项,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承诺,由受理机关通过调查、网络核验等核查。
3.受理机关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除身份证、资格证外,均应留存材料原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由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司法局留存,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可向市司法局调取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4.律师执业许可工作过程中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直接查询,受理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5.律师执业许可结果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等向社会公开。
6.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旧证及二寸蓝底照片。
国资所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调动、辞职、除名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申请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2.二寸蓝底照片一张。
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书种类、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交回。
(四)注销律师执业证
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
律师因吊销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厅填写《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四、办理程序流程图

五、办理地点
聊城市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市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相关材料提交省厅。
七、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0635-8905958;
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窗口;
八、办理时限
市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相关材料提交省厅。
九、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申请人有获得窗口帮助的权利;同时有提供所需材料的义务;当事人不认同业务受理决定可以提出听证、并有陈述和申辩权。
(二)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向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十、结果公开
审批结果可以通过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上上的办件看到办理情况。
十一、监督投诉
(一)监督和投诉由聊城市行政审批局督查考核科受理。
(二)监督投诉电话:0635-12345
十二、咨询途径
咨询:聊城市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窗口
电话咨询:0635-8905958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二)联系电话:0635-8905958
(三)办公时间: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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