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聊城市司法局对《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1〕2号)组织了修订,形成了新的《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反馈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26年2月4日。
联系人:崔子怡
联系电话:6979128
附件:《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司法局
2026年1月29日
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 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增长。
第三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用于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四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费用的发放对象为接受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或其所属单位。
第五条 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服务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件质量评估、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在结案并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视办案区域,按一定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其标准为:
(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劳动仲裁、仲裁案件
1、案件审理机关驻地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2000元(其中直接费用 600 元,劳务费用 1400 元)。
2.案件审理机关驻地在聊城市辖区以内,但不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的,每件补贴 25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800 元,劳务费用 1700元)。
3.案件审理机关驻地不在聊城市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每件补贴 3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1000 元,劳务费用 2000 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1)案件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驻地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均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2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600 元,劳务费用 1400 元)。
(2)案件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驻地和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均在聊城市辖区以内,但其中有一项不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的,每件补贴 25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800 元,劳务费用 1700 元)。
2.审判阶段
(1)案件审理法院驻地和被告人羁押场所均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以内的,每件补贴 3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1000 元,劳务费用 2000元)。
(2)案件审理法院驻地和被告人羁押场所均在聊城市辖区以内,但其中有一项不在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辖区的,每件补贴 35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1200 元,劳务费用 2300 元)。
3、案件办理机关驻地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场所,其中有一项不在聊城市辖区内的,每件补贴 4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1500 元,劳务费用 2500 元)。
(三)非诉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 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 600 元)。
(四)代理参加申诉案件听证程序的,办理机关在聊城市辖区内的每件补贴 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 600 元);办理机关在聊城市辖区外的每件补贴2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600 元,劳务费用 1400 元)。
(五)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值班的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在其它规定场所值班的律师,每个工作日补贴 300 元。
(六)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500 元。
(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800 元。
(八)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150 元。
(九)案件执行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贴 1000 元(其中直接费用 400 元,劳务费用 600 元)。
(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案件标准的两倍。
(十一)对于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十二)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的或非因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同一案件类型补贴标准的 30%-80% 酌情发放。
(十三)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 2个(含 2 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 300 元,但最高不超过 10000元。
(十四)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同时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在按一般刑事案件补贴标准发放办案补贴的基础上,每件增加补贴 600 元。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只领取直接费用。
第九条 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结案后 30 日内,按要求将案件卷宗或有关案件材料报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确认并归档,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条 实行案件差别化补贴发放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根据评估分值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1.分值在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卷宗,不予支付;
2.分值 60 分-80 分(不含 80 分)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3.分值 80 分-100 分的,以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基数,可以适当增加补贴支付,但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
(六)结案后提交的案件卷宗或有关案件材料不符合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其他不应支付办案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 3 月 31 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 2021 年3 月1 日联合下发的《聊城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聊司发〔202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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