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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3-17 16: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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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2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新的登记号为SDPR-2026-0120001,不再设置有效期。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工作,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司法局(0635-8905958)。

附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26〕2号)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602/cf86fca5-2db1-4f86-824d-fbb62c4dbae1.shtml

聊城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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