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经国务院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那么,公证可以做什么?
首先,租赁合同公证保证合同当事人权利实施。《条例》对于出租方和租赁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规定,比如,出租人与承租人须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交各项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如何缴纳押金,如何解除合同等条款保证各方权益。在此过程中,公证机构发挥证明作用,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公证,由公证机构核实双方身份真实性,保障双方实名签署,从源头杜绝虚假身份、冒名签约等风险;审查确认合同条款合法性,保障合同条款符合条例规定;出具公证书作为法律凭证,用于在纠纷出现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其次,保全证据公证保障程序合法。解除合同时经常出现违法解除,《条例》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当出现可以解除合同情形时,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全送达的方式、时间、送达文件内容等,保留证据。
关键是,条例中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现实中往往存在承租人消失不见,物品保留在出租屋内,出租人无法继续向其他人出租房屋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与公证人员一同进入房屋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腾退后,出租方可再次出租商铺。”的合同条款起到关键性作用。出租人可以根据经公证的租赁合同单方收回房屋,在清退的过程中由公证处参与保全,确保腾退过程透明、合法,帮助守约方依法及时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存公证解决租赁费支付困难。因租金支付后出租人拒不交房、擅自提高租金,或出租人因故无法接收租金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当承租人面临出租方恶意拒收租赁费的情况时,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将租赁费提存至公证处,解决承租人的困境。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其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个案纠纷,更在于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形成以法治促信任、以信任稳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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