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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76号
时间:2024-01-17 16: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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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76

 

申请人:胡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285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59119124285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承认我在湖南路至东关街路口违反交通规则5次,但是我认为这种处罚不合理,不适当,一次罚两百,记一分,总计共罚款一千元记五分。我是东昌府区张炉集镇胡金堂村人,在家种田,没多大文化,但是我们始终相信政府,9月1日在送孩子上一年级的时候,不知道是单行道,违了章,当时我并不知道违章了,交管部门没有发违章短信,所以我连续好几次都从这条路去送孩子上学10月5日是我第五次走这条路,送完孩子回到家才第一次收到10月5日违章信息,为此我准备去交管12123上去缴纳罚款,这才意识到已经从那条一路过了五次了,我感觉惩罚不合理,我没有想不交罚款的意思,只是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那条路连续过了五次,交管部门没有起到告知我的义务。从前我经常翻看手机信息看有没有违章信息,但这次交管部门确实没给发前四次信息,如果发了也不至于违章五次,我的钱不是大风刮来的,于是我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来刘涛警官联系了我并且给我发了一个图片,显示全部已经发了违章信息,我当时深感疑惑那为什么我没有收到信息,并被告知让我联系一下电信营业厅是否是他们没给我发短信,然后我又联系他们营业厅,他们让我在APP上自己查询,我查询后发现交管部门的确没有发送记录,对此我又联系刘涛警官,又说是系统坏了没有发短信,我问是谁的责任,说是他们的责任,但是也必须交罚款,一千块对我一种地的来说不是小数目,给我发假的图片信息,欺骗老百姓,以后让我们老百姓怎么相信他们交管部门,因为我知道违章会发信息提醒,然后我交完罚款就知道了,以后绝对不会再犯错了,如果不发短信就一直别发,让我们老百姓自己查询交管12123APP,但有时发有时不发确实不可取,我相信聊城政府一定会给我主持公道的。。

被申请人称:2023年927日1439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01XXX小型汽车行驶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运河西岸(湖南路至东关街),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单行车道,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见附件1)。驾驶员胡XX于2023年10月27日到我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285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的答复:违法发生地由南向北驶入方向设有禁止驶入标志(见附件3),已尽到告知责任。该处聊城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中心也通过公众号宣传单行道行进方向和禁止车辆驶入位置(见附件4)。

违法短信提醒只是便民服务之一,且违法信息的查询并不是依托短信提醒而作为违法行为的最终依据,交通违法查询有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我单位已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交管12123”发送违法信息。经查询,该车辆历史违法全部通过网络处理(见附件5),“交管12123”有违法信息发送。

综上,我大队对于胡XX驾驶机动车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审理查明2023年9271439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01XXX小型汽车行驶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运河西岸(湖南路至东关街),因驶入单行车道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11912428593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湖南路至东关街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材料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照片、案涉路口禁止驶入标志照片、聊城城区重点单行道文章(公众号:聊城交警公共关系中心2023年3月25日)、鲁P01XXX小型汽车违法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案涉路口有明显的禁止驶入标志,申请人驶入单行道即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285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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