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83号
时间:2024-01-17 17:03:48
字号:

申请人:高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大队长。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3355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591191243355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需要右转,道路上有右转标线,当行驶到路口时发现不能右转(右转路不通),所以造成右转标线导致违章。申请人建议既然右转路不通,就应该去掉右转标线。

被申请人称:基本事实:2023年09月23724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17XXX的小型普通汽车行驶到东昌府区博州路与寒香街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驾驶员高XX于2023年1031到交警直属一大队处理该行为,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3355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对当事人的答复:通过监控抓拍违法照片(见附件2)可见,在路口红灯亮起时,车辆通过停止线继续行驶通过路口。右转道路不通不是导致违法发生的根本原因,高XX在驾车通过停止线后,发现红灯亮起应当立即停车,但高XX依然驾车通过路口。虽右转道路无法通行,但该车辆未及时停车等待所需行驶方向信号灯。

综上,我大队对于高XX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724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17XXX的小型普通汽车行驶到东昌府区博州路与寒香街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章,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1191243355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7时24分,在博州路与寒香街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提行政复议。

以上材料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机动车违章图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陈述该路口右转道路不通是导致违章的根本原因,但根据违章照片来看,申请人并没有右转。如申请人在越过停止线后,发现右转不通、且红灯亮起时应立即停车,但申请人依然驾车前行闯红灯过路口。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涉案路段直行信号灯为红色时仍然前进,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3355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