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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86号
时间:2024-01-17 17: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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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湄河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023年9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快递单号为ems1100309272660,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征收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2.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草案)、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该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和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办理文件;3.征收土地决定、同意征收土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地红线图;5.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6.许广之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或拆迁安置协议(许广之领取了申请人房屋的安置补偿款)。”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经申请人依法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具体答复内容如下:“1、您所述地块涉及的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行土地征收,故您申请的第1、23、4、6项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第5项信息中的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

依法重新作出答复。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负责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工作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申请人依法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其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负责与其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申请人依法进行公开,但被申请人以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行土地征收为由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3、4、6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该答复违法。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以上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准确、真实地进行答复,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违法,答复内容不真实,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存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东昌府区全国重点镇堂邑镇驻地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征迁补偿安置说明书》,明确记载涉及宅基地,该征收片区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也明确该项目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上述应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情形应当存在相应的征收文件。

第二,被申请人以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行土地征收为由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3、4、6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不真实、不准确,系违法答复。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关于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的规定:(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贵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以上规定,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实施征收,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文件,被申请人称相关信息不存在明显未履行其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故该答复违法。

第三,被申请人答复“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该答复违法。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关于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的规定:......(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十九)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测绘本市地理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航拍图,但被申请人答复“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称不存在明显未履行其作为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故该答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违法,明显不当,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答复人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答复人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人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调查核实后,答复人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10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答复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因申请事项涉及东昌府区辖区,答复人将该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调查核实,根据东昌府区分局调查核实的情况,答复人作出涉案答复书。

再次,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2、3、4、5、6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推定存在”。本案中,经东昌府区分局调查核实反馈,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的地块未实施土地征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针对1、2、3、4、6项信息作出的告知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信息为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答复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会就单一位置制作、记录、保存每年卫星影像图,该项信息部不存在,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答复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19日,被申请人接收到申请人918日通过邮政EMS(1100309272660)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收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2.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草案)、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该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文件和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办理文件;3.征收土地决定、同意征收土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地红线图;5.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6.许广之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或拆迁安置协议(许广之领取了申请人房屋的安置补偿款)

926日,被申请人作出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1273979283002)向申请人邮寄送达。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0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1212703992102)邮寄的补正信息。

10月9日,因申请事项涉及东昌府区辖区,被申请人将该信息公开申请交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调查核实。

10月23日,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李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证明申请人所述地块涉及的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涉及征收,80年代至2021年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未查询到

1024日,被申请人作出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答复如下:1、您所述地块涉及的堂邑镇棉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行土地征收,故您申请的第1、2、3、4、6项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第5项信息中的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聊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地址:聊城市松桂路与奥森路交叉口)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9月19日首次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月26日作出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答复期限自10月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后计算。10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向案涉土地所在辖区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申请事项中第1、2、3、4、6项进行调查核实因涉及地块未实施土地征收,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述法律规定;关于第5项答复,申请人请求公开80年代至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西街村申请人位置的航拍图,被申请人经向相关部门核实后未查询到该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并无不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聊自然资规公开复[2023]第13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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