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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91号
时间:2024-01-17 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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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627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59119124627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7日9时46分,在花园路牛车水路口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在北侧花园路一骑电瓶车行人突然由北向西拐入利民路。该行人骑电瓶车非常快,闯入机动车道,此时已经绿灯,我已开车正常由东向西直行,但是由于该电瓶车突然闯入以及占用机动车道,我担心撞伤该电瓶车行人紧急避险,方向盘左打才导致的轧线,造成逆向行驶的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2年04月17日09时46分左右,鲁P18XXX小型汽车行驶到花园路牛车水路口时,因逆向行驶,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见附件1)。驾驶员李XX于2023年11月17日到直属一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627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

对当事人的答复:2023年11月23日收到行政答复通知书后,我单位通过违法照片比对,违法发生时天气、路面情况良好,当时直行信号灯为绿灯通行,在车辆通过路口后,车辆行驶到对向车道的左转车道,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单位认为该违法行为不涉及紧急避险情况。因发生违法时,车辆刚通过路口,不存在车速过快无法控制的情况,车辆遇道路前方发生情况应当减速慢行,采取制动,并鸣喇叭示意,不应采取其他方式。

综上,我大队对于李X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7日9时4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P18XXX的小型汽车在花园路牛车水路口由东向西经过时,被监控设备拍照抓拍为逆向行驶。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章,被申请人开具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17日9时46分,在花园路牛车水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根据监控设备抓拍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以西时,车辆占用由西向东部分车道,属逆向行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陈述,“因骑电瓶车行人突然出现,申请人为了避免撞伤行人紧急避险导致轧线”,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遇道路前方发生情况时应当减速,鸣喇叭示意,不得驶入来向车道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险。对申请人紧急避险的陈述,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627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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