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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299号
时间:2024-01-17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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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强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736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59119124736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1日16时29分,在东昌路第六中学自东向西方向未礼让行人。当时情况是:我在左侧第二车道,在我右侧车头前方半个车身的位置有一黑色轿车同向行驶,当12123发送违章通知才知道黑车右方有行人通行,由于行人是我的视野盲区,所以我无法看见。然后随着黑车向前行驶,我认为这不是我的主观责任。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1日16时29分左右,鲁P0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东昌路聊城市第六中学门口人行横道时,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见附件1)。驾驶员王XX于2023年11月24日到直属一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736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

对当事人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照片看,现场交通标志标识清晰可见,当时天气并未出现雨、雪等恶劣的天气情况,车辆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使用车辆制动,没有先仔细观察,确认行人通过后再通行。

综上,我大队对于王XX驾驶机动车未礼让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审理查明2023年1121日1629P00XXX小型汽车在经过东昌路第六中学门口人行横道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电子监控设备进行抓拍并上传至公安网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1191247366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东昌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57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材料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东昌路第六中学门口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注意观察人行横道的行人,确认行人通过后再通行。根据监控抓拍申请人驾车通过人行横道前、中、后的三张照片可以看出,右侧人行横道的行人处于向前行走状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编号37159119124736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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