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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300号
时间:2024-01-17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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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孙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7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7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5日17时52分,申请人在南关与湖滨路东方向左转至聊阳路时,电子探头监测违反限时限行,导致违法的主要原因是限行限时标牌设置位置不合理,在草丛内且在大树之间,湖滨路弯处较多,大树之间位置不明显,加上夜间光线不足,信号灯处未再设置限时限行标牌,驾驶人不易觉察现在的标牌,所以请求有关交通部门再移动一下标牌位置,容易被驾驶人看到的信号灯处位置明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违章,请领导予以撤销此次的违章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6日17时42分左右,鲁PDC5XXX号小型新能源普通客车沿东关街行驶到东关街闸口路口时,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驾驶员孙XX于2023年11月02日到直属一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7416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违法行为产生处为东昌府区东关街柳园路路口西约20米处,附近多座学校,多个单位、小区,高峰期自柳园路驶入运河东岸车辆较多,上下班高峰期经常拥堵。运河东岸为分流城区柳园路主干道道路压力,经市领导和交警支队领导调研,在多年前将运河东岸(闸口桥至利民路段)设置为单行道,并在高峰期(7:00-9:00,17:00-19:00)禁止由东关街西向东行驶到此处的车驶入运河东岸。我队在东关街西向东行驶到运河东岸路口处设有限时禁止驶入标志,并且标线清晰可见,已尽到提醒责任。且我单位最近两个月内未调整此处禁令标志。

审理查明202310261742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鲁PDC5XXX小型汽车在柳园路闸口路口行驶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抓拍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31124,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11912474163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照片、限时禁行标志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柳园路闸口路路口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且被申请人在东关街至运河东岸路口处设有明显禁行标志。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371591191247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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