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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303号
时间:2024-01-17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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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王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697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697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由于信号灯故障,抓拍照片实属违章,但是本人不认可本次违章。信号灯故障,直行信号灯未亮黄灯,转拐信号灯倒计时剩余3秒直接变灯,中间未亮黄灯,所以直行灯应有3-4秒黄灯,要求出示视频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1日18时10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K1XXX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松桂路与姚庄路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驾驶员王XX于2023年11月22日到我大队处理该行为,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697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02日收到行政答复通知书后,经查看,因违法时间已超过30日,监控视频已被覆盖。我单位通过监控抓拍违法照片比对,在路口交通信号灯变为红灯时,车辆通过停止线,并行驶通过道路路口,并没有在信号灯变为红灯时停车。通过违法发生时其他车辆照片比对,其它车辆都可以正常行驶,并无违法行为,可见当时交通信号灯无故障。

综上,我大队对于王XX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通行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审理查明202310311810分申请人王XX驾驶PK1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松桂路与姚庄路口时,因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设备进行抓拍并上传至公安网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11912469716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松桂路与姚庄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涉案路段信号灯为红色时仍然直行通过,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371591191246971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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