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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304号
时间:2024-01-17 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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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康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830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119124830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5日19时55分,我驾驶车辆在花园路滨河大道西岸路口左转时,道路两旁照灯路灯光线较弱,导致看不清交通指示标识,出现左转弯时压上对向直行车道的一角。本人尊崇法律,遵守交通安全法,在平时驾车行驶时礼让行人,遵守交规。当晚,即使路灯昏暗,我也没有打开远光灯,因为打开远光灯会使对向车道的人看不清前方道路造成安全隐患。恳请工作人员给予撤销处罚,此次逆向行驶真的不是故意为之,实在是因为路灯太暗看不清指示标识才压倒对向车道一角。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5日19时55分左右,车牌号为鲁PF29XXX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滨河大道西岸路口,因逆向行驶,被监控设备拍照记录。驾驶员康XX于2023年11月29日到我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我大队出具编号37159119124830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通过违法照片可见,康XX驾车在左转弯时,驾车行驶到南向北车道的直行车道上,造成逆向行驶违法行为。在驾车遇无法分辨前方道路情况时,应停车或减速观察确认道路情况后通行。

综上,我大队对于康X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一案的认定,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审理查明202311151955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鲁PF29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花园路滨河大道西岸路口,被监控设备拍照抓拍为逆向行驶。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章,被申请人开具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于202311151955分,在花园路滨河大道西岸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车行驶到花园路滨河大道西岸南向北车道的直行车道时,压向对向车道,造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37159119124830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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