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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307号
时间:2024-01-17 1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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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XX

被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申请公开之信息为被申请人辖下一住宅小区施行线缆专项改造所依据的方案,该改造工程由政府主导、城投公司操作,城投公司称其系依据政府“城区小区线缆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工作。

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本人网上申请公开时所用之官方平台发布,该告知书纸质版于2023121日邮寄送达本人,中国邮政特快专递1237760770501号通过该告知书,被申请人告知本人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无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信息为被申请人或其同系统下级机关所作,其不可能不“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所作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未按上述规定向本人告知应当负责该被申请信息公开作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违反了此一法条。请予审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作出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20231129向答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231130日作出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的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非答辩人制作或保存,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并说明了理由,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答辩人不能确定负责公开信息行政机关的前提下,无法告知申请人公开信息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故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答复处理职责。

据此,申请人申请复议事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裁决维持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查2023年11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东昌府区学府花园小区在进行弱电线缆改造,将楼外乱走光缆统一整理至楼内,四线合一,一体走线。据施工公司‘民安控股称,此工程系根据‘城区小区线缆专项方案’进行,本人于网上亦搜得2023.7.11发布的《聊城市东昌府区居民小区线缆整治项目》的招标信息。现向贵机关索取该‘城区小区线缆专项方案’文本,请予提供”

113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公开的以上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城区小区线缆专项方案》有关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后,确认被申请人和东昌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都未印发该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针对申请人所说的城区小区线缆专项方案》通过自查以及东昌府区住建局进行调查核实,均未印发该方案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可以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聊建公开告字[2023]6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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