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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聊政复决字(2023)第309号
时间:2024-01-17 17: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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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朱XX。

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5191363500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71595191363500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鲁P15XXX小型汽车在东昌庐山路路口掉头,被申请人以涉嫌违反信号灯规定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指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起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但以上该依据并未对路口如何掉头属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驾驶车辆在路口掉头路口有掉头标志,路口处也没有标明绿灯掉头、红灯禁止掉头的指示,根据信号灯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并不需要等待左转绿灯再掉头,而是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择机掉头即可。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违反信号灯规定,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1日08时59分,交通违法行为人朱XX驾驶车牌号鲁P15XXX的机动车行驶至东昌庐山路路口掉头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0日,违法行为人朱XX处理了此违章。

交通违法行为人朱XX驾驶车牌号鲁P15XXX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款:“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制定的《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6250号违法代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扣6分,罚款200元。

对当事人的答复:1、路口没有专门的掉头信号灯,只有左转信号灯时,需等待左转信号灯显示为绿灯才能安全地进行掉头操作;2、在路口左转车道且无禁止掉头标志,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绿灯后要行驶过人行横道后再掉头;3、在进入路口前设有“择机掉头”指示牌时,无需等待信号灯,择机掉头;4、在路口处设置了可掉头的虚线,并且这些虚线未超过停止线范围,可以直接在虚线位置择机掉头,无需等待信号灯;5、路口绿化带、围栏等在停止线前设置有掉头专用通道的,可择机掉头,车辆无需等待信号灯;

综上所述,建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大队作出的3715951913635002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审理查明20231031859分申请人朱XX驾驶P15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昌庐山路路口时,因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设备进行抓拍并上传至公安网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作出编号371595191363500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东昌庐山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代码16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所在位置为东昌庐山路路口,车辆所在车道为左转弯车道,路口处设置有人行横道,当左转弯信号灯为红色时涉案车辆依然左转掉头不仅违反上述规定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针对已查明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的371595191363500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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