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的一天,当事人乔甲来到阳谷县公证处称其父亲乔某因病于前不久去世,留有一部分存款,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经询问,乔某的父母、妻子均已经死亡多年,乔某自妻子死亡后一直未再婚,该存款属于乔某的个人财产。当问及乔某的子女情况时,乔甲称乔某一生共有四个子女,自己是老大。公证员告知乔甲一定要按照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在有关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届时公证处将对《亲属关系证明》的记载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出遗漏继承人或《亲属关系证明》上记载不属实,公证处将拒绝出具公证书。乔甲依然坚持所说均属实。于是,公证员要求乔甲去准备相关的证件并和其他继承人一起来办理继承公证。
四月初,乔甲携带所有相关证件带领乔乙、乔丙、乔丁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审查《亲属关系证明》时,公证员发现,乔甲和乔乙相差十岁,乔乙和乔丙系同一年出生但出生日期不一样。他们解释,乔甲和乔乙相差十岁确是事实,乔丙身份证上的年龄和实际年龄不一致,办理身份证时写错了,多写了三岁。公证员按照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让当事人回家等候通知。随后,公证员对乔某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核实过程一波三折,结果也是出人意料。
起初,公证员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村委会进行核实,该村委主任称,乔某一生共有四个子女,乔甲和乔乙就是相差十岁,乔丙办理身份证时多写了三岁。然而当公证员告知该村委主任,如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载内容不属实,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该村委主任竟然开始支支吾吾,称他也不是对每户人家都了解,他核实后再告知公证员。十几分钟后,该村委主任信誓旦旦地告知公证员,《亲属关系证明》上所载内容均属实。公证员难消心中疑惑,于是拨通了《亲属关系证明》上派出所经办人左某的电话,然而公证员刚亮明自己的身份还没来得及提出疑问时,左某就说:“你们是不是问乔甲和乔乙相差十岁的事啊,没事,他俩就是相差十岁,没问题,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你们给他们出具公证书就行!”很显然,当事人已和村委主任以及左某事先通了消息,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在核实过程中,乔甲又不断找关系打听公证处的核实途径并催促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最后,公证处费尽周折,经多方核实,得出的确切结果是:乔某一生共有七个孩子,乔乙还有三个姐姐,三个姐姐都在外地。当公证员告知乔甲核实结果后,乔甲才承认了其隐瞒三个继承人的事实。公证员对乔甲等人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和法律普及,终止了该项继承公证的办理。
继承公证中的核实程序一直是继承公证中最重要的一环,这直接涉及到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侵犯,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公证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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