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卫东、张凯、冯晓晓、刘健、王红红等5名同志辞去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免除王卫东、张凯、冯晓晓、刘健、王红红等5名同志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
聊城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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