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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律师志愿服务活动   走进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18-03-29 1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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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援助中心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3月1日,聊城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启动律师志愿者走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市司法局在律师志愿报名的基础上共遴选出19名志愿律师,通过轮流值班、现场咨询、线上普法的方式承担首期值班任务。志愿律师的值班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市司法局窗口负责。3月21日,首位律师在市政服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正式上岗。截至目前,已有7名律师在窗口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咨询近20件。市司法局窗口通过“聊城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平台对志愿律师值班情况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获得了较好社会反响。

【志愿律师值班动态集锦】

3月20日:   聊城这十九名律师被点名了!

明天,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将开启志愿者律师免费法律服务行动!

市司法局窗口首期值班律师名单确定(附后)

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聊城志愿者律师一直在行动,明天起,十九名律师轮流值班

每天都有新面孔

无论您的案情多么复杂,总有一款律师适合您

李  强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穆太革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胡昕宇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李庆玲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王明亮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张  平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孔令军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王新锐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闫  敏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赵彬彬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付新梅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姜治远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李  婷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孟庆新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程 力     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

王庆亮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张 枨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孟艳芬    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杜德臣    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

3月21日:   首位志愿者律师正式上岗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首位志愿者律师: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李婷律师。

3月22日:   公益迈出第二步:线上线下齐普法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第二位志愿者律师: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程力律师。

程律师线上普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用人单位聘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程律师认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受用人单位聘用后,不属于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3.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后,尽管受单位管理,从单位领取报酬,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具体理由如下: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只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相应工作,受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成立劳动关系。尽管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况且,作为农民工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解释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扩大性解释,违反《立法法》规定,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条适用的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且《工伤保险条例》既未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亦未限制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至于实践中是否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只是缴纳工伤保险的技术性、操作性问题,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人格、身份、经济上等隶属关系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予以考量,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只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死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0号)的精神来看,不仅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在外,而且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领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并不同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所指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即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个案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及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受用人单位聘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即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的农业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已领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农村居民,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并不同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亦不属于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解释的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月23日:    公益值班 兄弟齐上阵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第三位志愿者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王庆亮律师。王庆亮律师和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兄弟王庆先一同来到值班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志愿法律咨询服务。

王律师线上普法

1.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

法律问题:

张某乘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某受伤,前后花去医疗费等10000多元。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货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张某不负责任。张某伤愈后,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只愿承担部分费用,绝大部分费用叫他向货车车主索赔。张某应该向谁索赔呢?

法律解答:

本案中,张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出租车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案外人货车司机肇事所引起的,因此要求张某向货车车主索要赔偿的说法,因交通事故本身与客运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张某与肇事货车车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把它加入在本案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来处理。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张某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货车车主进行追偿。

2.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问题:

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表弟伍某练车,结果将行人陆某撞伤。陆某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法律解答:

陆某既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伍某赔偿。本案中,伍某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王某明知伍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伍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与伍某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并最终造成了行人陆某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员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吗?

法律问题:

张某因泄露了公司客户的资料而被公司解聘,而张某在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缴费5年多了。张某认为,公司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将其5年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职工被解聘后能要回自己已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法律解答:

根据国务院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张某虽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张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缴费的基本情况也会被记录在案,只是原公司不再为其缴费。张某的基本养老关系暂时中断,待其重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相加累计。也就是说,张某被解聘,已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要回。

3月26日:    窗口迎来首位合伙人律师志愿者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第四位志愿者律师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德臣来到值班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志愿法律咨询服务。

杜律师线上普法:

法律问题:

婚前男方向他人借钱用于购买房产,婚后用该款项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仅有该房产且无个人财产,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房产。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解答:

虽然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但该款项用于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所以,如协商不成,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月27日:   舜翔律师六人组首位律师值班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第五位志愿者律师: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胡昕宇律师。本期律师志愿者共十九人,其中六人来自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按照值班计划安排,胡昕宇律师是第一位来到值班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志愿法律咨询服务的舜翔律师。

胡律师线上普法:

法律问题:

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2016年7月31日,吴某向王某转账50万元,同日,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我向吴某借50万元,自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针对该笔借款洪某并不知情,且该笔款项转入王某账户后短短几天内就被转入其他人户中。请问:该债务是否系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法律解答:

根据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讼争借款金额高达5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该笔借款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就被转入其他人账户,如果吴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就不能认定为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3月28日:   舜翔律师六人组第二天

今天,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迎来第六位志愿者律师: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本期律师志愿者共十九人,其中六人来自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按照值班计划安排,张平律师是第二位来到值班窗口为来访群众提供志愿法律咨询服务的舜翔律师。

张律师线上普法:

法律问题:

张某曾借给王某现金2万元,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该笔借款但王某均以无钱为由拒还,现张某因工作调动搬迁至外地,没有时间再向王某催要,所以想将对王某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他人,请问:张某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吗,还需要与王某办理转让手续吗?

法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生效力”之规定,张某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不需要与王某办理转让手续,但要通知王某债权已转让,否则,该转让对王某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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