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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的重要环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章对公众参与程序都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指导各相关单位有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切实推进决策公众参与取得实效。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参考了其他地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则等制度文件。
三、主要目的
1. 保障公民权利:明确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群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2. 提升决策质量:通过吸纳多元主体意见,弥补决策起草中的信息盲区,减少决策风险,推动决策更符合实际需求、更具可行性。
3. 规范行政行为:明确决策承办等单位的职责边界和操作流程,倒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化、透明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 凝聚社会共识:通过多元参与渠道搭建沟通桥梁,化解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疑虑,提升政策执行力和社会认可度。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分为6个部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体规定,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以及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目录草案形成、目录公开两个部分。
第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决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也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强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均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涉及市场主体和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要专项听取相关团体、组织和群体意见。另外,鼓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与人民建议征集结合,多渠道拓宽参与主体范围。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决策执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为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化保障、工作指导。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参照执行和施行日期。
五、关键词解释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行政决策事项。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石东洋
联系电话:0635-29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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