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聊城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聊城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开发区法制机构: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后评估工作,提升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聊城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聊城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8日
聊城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编制、决策制定以及决策执行等过程中,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自愿、便民、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阶段公众参与,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执行)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决策机关确定的部门在编制决策目录过程中可以将决策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决策目录按程序编制完成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还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听取特定群体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间以及联系方式等。
决策事项为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重要规划的,决策承办单 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形成涵盖重点内容的简明版规 划,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与会人员,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3日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 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如实记录;必要 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一般不少于10人。 听证会参加人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公众代表或者基层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决 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分歧各方人数应当对等。
第十二条 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五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民意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鼓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相结合,不断丰富意见征询形式和渠道,拓宽参与主体的覆盖面。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利用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就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人民建议基层联系点等渠道,收集特定领域或群体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应当同时对公众参与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决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方式,了解征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向决策机关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 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分析,提升决策公众参与质效。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提前介入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聊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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